一、 任课教师所开设的课程和所使用的教材由国际交流处决定,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;
二、 开课两周内,教师应将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交国际交流处;
三、 课前认真备课,做好教案,国际交流处将对教案进行不定期的检查;
四、 任课教师每堂课对学生进行考勤,考勤记录于每学期末交国际交流处;
五、 严格遵守上课时间,教师提前5到10分钟到教室,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。不得提前下课。课后教师应关闭电器设备和门窗;
六、 上课时间,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静音,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情;
七、 如教师因故不能上课,请提前24小时通知交流处,由交流处统一安排代课教师,或另行安排时间补课;
八、 任课教师遵守外事纪律,仪表言谈举止要得体,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,又要热情帮助,真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,应注意有关涉外礼仪及规定,回避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
九、 任课教师主动关心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,保持与国际交流处的联系,协助做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;
十、 结合学校的期中教学检查,国际交流处组织教学督导小组,对任课教师进行听、评课,请任课教师积极配合;
十一、 任课教师于结课前一周,确定期末考试时间,考前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印刷试卷,阅卷结束后,教师将学生试卷、标准答案、成绩单、试卷分析、考勤表一并交国际交流处。
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,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
青岛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
2008年7月26日 |